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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建商初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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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骆××。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 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学青

书记员:谢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