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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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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英,奉化市惠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锡芬

书记员:许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