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芳。委托代理人廖丽华、鲍金伟。被告余海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海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