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洪杭松。委托代理人方国法。被告叶世雄。被告吴香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世雄、吴香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