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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世雄、吴香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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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洪杭松。委托代理人方国法。被告叶世雄。被告吴香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世雄、吴香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恒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