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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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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明珠花园。法定代表人宋超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晖。委托代理人鲍金伟、廖丽华,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书记员:骆健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