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被告蔡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到期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一张《借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为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蔡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柯璇人民陪审员:邓平人民陪审员:蓝云
书记员:林曼娜(兼) 书记员:买晓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