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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项剑群与姜赛迪、王赛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商终字第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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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赛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剑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赛丹。

本案按上诉人姜赛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陈久松审判员:叶雅丽

书记员:郑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