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超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云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寅义。委托代理人:陈久新。原审被告:黄普庆。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超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陈久松审判员:叶雅丽
书记员:李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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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超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云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寅义。委托代理人:陈久新。原审被告:黄普庆。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超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珍审判员:陈久松审判员:叶雅丽
书记员:李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