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力田,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蔡义,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财周,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秀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陆丰市,
上诉人陈力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力田的委托代理人蔡义、被上诉人陈财周的委托代理人蔡少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秀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2)汕陆法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春变审判员:叶剑亚代理审判员:彭晓春
书记员:黄彬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