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法新。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马效红审判员:李恒审判员:董常丽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法新。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马效红审判员:李恒审判员:董常丽
书记员:田晋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