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法新。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世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合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仁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良忠审判员:董常丽审判员:马效红
书记员:赵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