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在和。委托代理人李敬华,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崇国。被告陈兰芝。被告山东沃力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二路3399号。被告赵玉民。被告青州市金田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镇(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法定代表人赵玉民,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世民,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被告山东青州恒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夏钦园南街。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良忠审判员:董常丽审判员:马效红
书记员:赵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