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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传超与邵启斌、高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寿法执字第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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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传超被执行人:邵启斌被执行人:高娟被执行人:单景鹏被执行人:郑海滨

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娟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捷达轿车一辆以5万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张传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捷达轿车(此车无机动车登记证书)一辆以5万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张传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胡沂奎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