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桑友明被执行人:桑海永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寿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桑海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桑海永三日内到庭交款154570.00元,但被执行人桑海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09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对桑海永所有鲁V×××××帕萨特黑色轿车进行扣押,经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该鲁V×××××帕萨特黑色轿车第二次的拍卖保留价为64000元,经询问申请人桑友明,申请人桑友明同意以64000元的价格接受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桑海永所有的鲁V×××××帕萨特黑色轿车一辆以64000.00元价值交申请人桑友明抵偿债务,被执行人桑海永将车辆有关手续(本人车辆登记证丢失)和车钥匙一并交桑友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李义水执行员张树立
书记员:刘金亮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