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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格邦与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2)寿民初字第9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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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格邦。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世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良忠审判员:董常丽审判员:马效红

书记员:赵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