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格邦。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世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良忠审判员:董常丽审判员:马效红
书记员:赵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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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格邦。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世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银山。被告隋世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郑良忠审判员:董常丽审判员:马效红
书记员:赵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