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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冯静旦与吴祖标、杨永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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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静旦。被执行人:吴祖标。被执行人:杨永彪。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