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叶韬,董事长。被执行人:邵永法。委托代理人:管义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樟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永法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25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