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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金国芳与周佳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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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金国芳。被执行人:周佳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国芳与被执行人周佳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另案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协商中,该房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31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