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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达军与宁波市江东三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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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达军。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三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章学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达军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三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