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贝京。被执行人:毛建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贝京与被执行人毛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6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