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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舒刑初字第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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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人毛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身体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毛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伍龙兵

书记员:陈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