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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成刑初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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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彦杰,曾用名郭艳杰。辩护人黄芸,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虎,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彦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彦杰及其辩护人黄芸、何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郭彦杰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打伤被告人之姐,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2、被告人系激情犯、初犯、自首;3、案发后,郭彦杰有积极救助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彦杰之姐郭艳萍与被害人刘学渊系夫妻,二人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59号青房尚瑞天韵小区9栋1单元20楼2003号。2012年7月8日22时许,郭艳萍与刘学渊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打斗,刘学渊将郭艳萍打伤后离家外出。当日22时30分许,郭彦杰先后接到姐夫刘学渊、姐姐郭艳萍的电话后赶至郭艳萍家,发现怀有身孕的郭艳萍受伤倒地。郭彦杰见状即电话联系刘学渊要求其回家。当日23时许,郭彦杰见刘学渊回家后未关心郭艳萍的伤情,遂拿起客厅餐桌上的水果刀刺中刘学渊的左肩部,致刘学渊受伤倒地。郭彦杰发现刘学渊倒地后即拨打120、110报警。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刘学渊已经死亡,郭彦杰随后被赶至的民警挡获。经鉴定,刘学渊系背部刺创导致主动脉上刺破口,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警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郭彦杰到案的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路59号青房尚瑞天韵9栋20楼2003号。该房间客厅内躺着一具尸体,一把单刃刀具插入尸体背部左侧,刀柄留于体外;客厅地面上发现多处血迹以及一条带有血迹的毛巾。3、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刘学渊左侧背部肩胛中线平第4、5肋处可见一处深入胸腔的纵行刺创,可扪及肋骨断端。解剖见左侧胸腔第4、5肋间与左肩胛交界处骨折,纵隔处左动脉上有一刺破口。经鉴定,刘学渊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上刺破口致失血性休克死亡。4、DNA鉴定。证实现场地面上的血迹、带血毛巾上的血迹以及匕首上的血迹的遗传标记与刘学渊一致。5、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7月8日22时许,郭彦杰与刘学渊、郭艳萍的通话情况以及郭彦杰拨打120、110的情况。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身份情况。7、证人郭艳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刘学渊系夫妻,二人居住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路59号青房尚瑞天韵9栋20楼2003号。2012年7月8日22时许,其与刘学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斗,刘学渊负气离家。刘学渊在等电梯时还与郭艳萍的弟弟郭彦杰通过电话。随后,郭艳萍因怀有一个多月身孕,发现下身流血,便给李蕾打电话求救。郭艳萍后来晕倒在家门口。过了一会儿,郭艳萍听见其弟郭彦杰的声音,便将自己被刘学渊殴打一事告知郭彦杰。郭彦杰听后很气愤,拨打110报警后,又与刘学渊电话联系。此时,李蕾及其丈夫黑飞也赶至现场,并将郭艳萍扶到沙发上休息。过了一会儿,刘学渊回到家中。郭艳萍听见郭彦杰在质问刘学渊,随即看见李蕾、黑飞在拉郭彦杰、刘学渊。郭艳萍站起来看见刘学渊坐在地上,嘴部溢出血。郭彦杰马上拨打120、110。120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后宣布刘学渊已经死亡。证人郭艳萍辨认出被告人郭彦杰及被害人刘学渊。8、证人李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郭艳萍与刘学渊系夫妻,郭艳萍已经怀孕一个多月。案发当天23时许,郭艳萍给其打电话称身体不舒服。李蕾与丈夫黑飞赶至郭艳萍家时,发现郭艳萍下身流血躺在家门口。李蕾与黑飞将郭艳萍扶到沙发上休息,郭艳萍的弟弟郭彦杰正在与刘学渊联系,要求刘学渊赶紧回家。过了一会儿,刘学渊满身酒气地回家,郭彦杰见状拿起客厅餐桌上的水果刀刺中刘学渊的背部。约一分钟,刘学渊开始吐血,郭彦杰见状遂拨打120、110报警。120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后宣布刘学渊已经死亡。证人李蕾辨认出被告人郭彦杰及被害人刘学渊。9、证人黑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黑飞证实的情况与李蕾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证人黑飞辨认出被告人郭彦杰及被害人刘学渊。10、证人刘修荣的证言。证实郭艳萍系其继母。2012年7月8日23时许,其父刘学渊与郭艳萍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斗。刘修荣在旁劝解未果,便与刘学渊一起离开。11、证人尹开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路59号青房尚瑞天韵小区保安。2012年7月9日凌晨零时许,从青房尚瑞天韵小区出来一名男子催促尹开庆拨打120,并让尹开庆保持小区道路畅通。该男子还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证人尹开庆辨认出被告人郭彦杰即案发当时催尹开庆拨打电话的男子。12、被告人郭彦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郭彦杰供称刘学渊系其姐夫,与其姐郭艳萍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路59号青房尚瑞天韵小区。2012年7月8日22时30分许,郭彦杰接到刘学渊的电话,让郭彦杰过去一下。郭彦杰接到电话后即赶至青房尚瑞天韵小区。途中,郭彦杰又接到郭艳萍的电话,称身体很不舒服。郭彦杰赶至其姐家时,发现郭艳萍下身在流血躺在家门口,郭艳萍称自己被刘学渊殴打。因郭艳萍已怀有身孕,郭彦杰听后情绪激动,一方面拨打120,一方面与刘学渊联系。过了一会儿,郭彦杰见刘学渊回家未理会郭艳萍径直走进客厅,便质问刘学渊为什么要打其姐,刘学渊未加理会。郭彦杰见状随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朝刘学渊的左肩部捅了一下。随后,郭彦杰发现刘学渊受伤倒地,嘴部在流血,便拨打120、110报警。120医护人员赶至现场后宣布刘学渊已经死亡。被告人辨认出被害人刘学渊以及作案使用的刀具,并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证据。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彦杰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彦杰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刘学渊背部一刀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彦杰在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郭彦杰在作案后有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郭彦杰予以减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彦杰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案发前被害人刘学渊与其妻郭艳萍发生过争执、打斗,但本案系因被告人郭彦杰不能冷静处理琐事纠纷所致,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激情犯、自首、初犯,有积极救助行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对其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彦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宗敏代理审判员:何蓉人民陪审员:张志凯

书记员:曾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