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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弋阳县宏宇碳酸钙有限公司汉族朱坑镇米岭村余寿良、朱朝里362326196405111819汉族朱坑镇米岭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弋执补字第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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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

申请执行人弋阳县宏宇碳酸钙有限公司汉族朱坑镇米岭村余寿良被执行人朱朝里362326196405111819汉族朱坑镇米岭村

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弋阳县宏宇碳酸钙有限公司申请朱朝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朱朝里应支付申请人弋阳县宏宇碳酸钙有限公司案款155953.0元,承担执行费1459.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595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朝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弋执补字第00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赖海鹰审判员::杨翠江审判员::祝幼平

书记员::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