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周加计,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平审判员:陈再到审判员:陈铁
书记员:王谦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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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周加计,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平审判员:陈再到审判员:陈铁
书记员:王谦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