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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郭宏与郑江军支付令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铜执字第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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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宏,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郑江军,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

关于郭宏与郑江军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铜民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斌审判员:高建国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丁爱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