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宏,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郑江军,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
关于郭宏与郑江军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铜民督字第0003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斌审判员:高建国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丁爱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