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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王桂溪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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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溪,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主任,系东海镇本届人大代表,住陆丰市东海镇广汕公路宁阳段财联商住房107-108号。因本案于2012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桂溪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桂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王桂溪,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桂溪在任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因其负责审批村委会财物,在村委会财务没有建账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21日间先后十二次在宽塘村委会账户支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该款用于与他人合股投资购买地皮,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7月间,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桂溪进行调查时,被告人王桂溪于2012年7月27日、28日主动将挪用的2400000元汇入款塘村委会的账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桂溪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40万元归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时间长,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桂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酌情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桂溪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王桂溪上诉提出:其属投案自首及犯罪中止,请求从轻。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桂溪在任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利用审批该村委会财务往来的权限,在该村委会财务没有建账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21日间先后十二次在宽塘村委会账户支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与他人合股投资购买地皮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7月间,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桂溪进行调查时,被告人王桂溪于2012年7月27日、28日将上述挪用的人民币2400000元汇入款塘村委会的账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桂溪挪用公款一案破案情况》,证实: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科接群众举报,于2012年8月20日决定对王桂溪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对王桂溪刑事拘留。2、东海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任职证明》,证实:王桂溪于2008年4月当选为宽塘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3月28日换届选举中,再次当选。3、2008年12月30日王桂溪与王某3交接情况:证实王桂溪与王某3交接时收到宽塘村委会第三届账户征地款(含息)合计人民币7318933.99元。4、中国共产党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支部委员会出具《关于东海镇宽塘村委会财物制度的情况反映》,证实:村委于2008年12月接上任书记***账户余款人民币720多万元(大部分属宽塘村小组华辉征地补偿款),村委负责监管村民小组合理使用,村委财物由王桂溪负责审批。交接账号变更银行印签为:法人代表王桂溪、出纳王某4;宽塘村小组王瑞溪任村长期间支出人民币80000多元、王某1任村长期间支出人民币1800000多元;应发放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700000多元,已发放人民币1800000多元,未发放人民币900000多元,现账户余款人民币3200000多元。5、2007年6月30日和7月28日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与东海镇宽塘村民委员会宽塘村民小组签订的《补充协议》征地补偿款的单据。6、2007年12月27日《河图新区征地补偿款结算表》和《征地工作经费支付明细》。7、《宽塘村小组支出现金结算明细表》,证实结余总款3402297元。8、黄国金提供的《关于代发宽塘村小组土地人丁款的情况反映》、《发放表》及王桂溪的《收条》,证实:黄国金受宽塘村委会的委托于2009年12月21日和2010年3月17日为宽塘村小组代发土地款,二次共向王桂溪借代发土地人丁款计人民币200000元,其中发放给村民土地人丁款计人民币136000元、被王桂溪借回人民币20000元,尚存人民币44000元放在黄国金身上,尚未与王桂溪结算。9、王某1提供的宽塘村小组领出经费明细表。合计人民币1615000元。10、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21日,王桂溪分十二次通过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挪用陆丰市东海镇宽款塘村民委员会征地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11、《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NO:312001464768和NO:312001464756大额来帐凭证,证实:王桂溪于2012年7月27日分别汇入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民委员会(账户为68×××88)人民币1500000元和人民币1000000元。12、2008年9月10日至2012年8月1日,陆丰市东海镇宽塘村民委员会的经费付出单据。13、陆丰市金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法人代表为曾某。14、2009年8月28日汕尾市计量所液化气钢瓶检验中心与陆丰市金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出让协议书》及陆府国(2009)第0111232号土地使用权证和汕尾市计量所液化气钢瓶检验中心的《收款收据》。15、证人黄某的证言:2009年7月,曾某经我介绍向林某购买一块位于外龙村新村路口铁路旁边(面积为6600平方米)的地皮。签订合同之前,曾某找到王桂溪协商,由我与曾某、王桂溪三人合股,以曾某的名义与林某签订购地合同。该地皮以4800000元的价格成交,并立有草契。其中王桂溪出资2400000元,我出资140000元,曾某出资2260000元。2009年8月,该地皮款由曾某先付一半,尚欠2400000元由王桂溪(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陆续拿现金由我转交给林某的。16、证人曾某的证言:我于2009年7月份经黄某介绍向林某购买位于外龙村新村路口铁路旁边(面积为6600平方米)的一块地皮。因资金周转不过,便招王桂溪、黄某二人合股购买该的地皮。该地皮以4800000元的价格成交,合同签订时,由我先交2000000多元给林某,尚欠的2000000多元,由王桂溪陆续交给黄某转还林某,款于2010年3月前付清。17、证人林某的证言:2009年8、9月间,黄某与我商量购买地皮,因我朋友郑少彬有位于外龙村新村路口铁路旁边(面积为6600平方米)的一块地皮委托我卖,我便介绍给黄某、曾某购买。经商讨,该地皮(含办理过户手续及国土证件)以4800000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签订购地合同后,有黄某先付2400000元给我,尚欠的2400000元,黄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底(陆陆续续)还清。后来,我才知道购买这块地皮王桂溪是有股份的。18、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于2009年5月间任宽塘村民小组长(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是王瑞溪担任宽塘村民小组长),任职期间,村小组的收入只有收取征地款,付出主要是村容村貌建设、修桥修路、排沟及村小组的日常费用。因我村小组没有对公账号,村小组的征地款只能存在村委会的对公账户上,而该账户是由王桂溪保管,所以村小组的征地款向王桂溪领取。2008年王桂溪接手时,宽塘村委会账户上(由王桂溪保管)的征地款大约有7270000元。其中我村小组领出经费1615000元;由王桂溪经手付出用于我村小组拆迁村容村貌补贴、修路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7000元;另外由王桂溪经手发放还村民的征地款1800000元,总付出3552000元。还存于村委会账户上(由王桂溪保管)的宽塘村小组征地款有3700000元左右。19、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于2008年11月被市委借调兼任东海镇宽塘村委会支部书记。任职后,我和***参加王桂溪与上任村委主任王某3移交村委会财物事宜,并均有在移交表上签名。村委会账户余额人民币720多万元,该款大部分是宽塘村民小组华辉征地补偿款,交接账号变更银行印鉴为王桂溪和王某4,720多万元的征地款由王桂溪负责财物管理审批。2009年1月和2010年2月5日我分二次向王桂溪借款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并立有借条给王桂溪。尔后均有与王桂溪结算过,并将付出的单据及余额一起交给王桂溪,但王桂溪没有还我借条。2011年4月以来,我催王桂溪将账务交给财务人员王某6和王某7建账,但王桂溪一直没交。20、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于2002年至2008年4月二届任宽塘村委会主任职务。2008年11月我将宽塘村委会的财务移交给新任主任王桂溪(立有移交表),当时有支部书记王某2和镇府驻片的黄衍林等人在场。移交给王桂溪的村委账户余额是人民币7338933.99元,其中7276782.6元是宽塘村小组的征地款。21、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于2008年11月间任宽塘村委的出纳后,王桂溪叫我刻一枚私章后,曾几次叫我一起到东海信用社支票领取征地款给宽塘村小组作经费。这几笔款是我经手领的(由我签名),但均由王桂溪交还宽塘村小组王某1。2009年12月间,王桂溪叫我将私章交给他保管,因为王桂溪是主任,我不敢拒绝,至2011年换届后王桂溪才还我私章。宽塘村委会的账务是王桂溪一手建的,由其一人运作。2008年王桂溪与老主任王某3接手宽塘村委会的账务时,听说账户余额有700多万元,该款都是宽塘村小组的征地款。宽塘村小组村民的征地款,是由王桂溪和黄国金发放的,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在任出纳期间,村委会没有收付。22、证人王某5的证言:我于2012年5月26日担任宽塘村小组长。因村小组没有经济收入,至今未建账。我曾向村委王桂溪支取过50000元。2012年8月4日,王桂溪对我们说:宽塘村小组存在宽塘村委会账户的余额有人民币3402297元,其中未发放的土地款人民币910000元,村小组可使用款为人民币2492297元,次有日将《宽塘村小组收支现金结算明细表》贴出来。但不同意我们打印账户清单。23、证人王某6的证言:我于2011年5月间任宽塘村委会支委兼出纳,王桂溪为副书记兼村委主任。村委会的财务人员有我(任出纳)和王某7(任会计),2011年5月以来,宽塘村委会一直未建账,村委会的单据由各人收存,待建账时收集核算。在我手头为宽塘村委会付出的单据约人民币100000元,款都是从王桂溪支借的(立有借条),王桂溪是支取征地款付给我的。王桂溪为宽塘村委会付出多少钱,以及村委会的出入数和余额等情况我均不清楚。24、证人王某7的证言:我于2011年5月间任宽塘村委会支委兼会计。宽塘村委会没有建账,村委会的经济来往都是王桂溪一人经手。宽塘村小组村民在两年前有发放征地款,都是王桂溪经手发放的。宽塘村委会账户的出入数及余额都是王桂溪一人运作。25、证人陈某的证言:我于2002年任职宽塘村委会支部副书记至今,宽塘村委会账务情况是王桂溪一个人经手。2012年6月20日,我向村委会借款人民币5000元(是向王桂溪经手支借的)用于家庭需要,并立有借条给王桂溪。26、上诉人王桂溪的供述:我于2008年4月任陆丰市宽塘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同年11月间与上任村委会主任王某3交接账务,当时账务余额是人民币7310393.92元,其中7276782.6元是宽塘村小组的征地款,其余33611.32元是利息积累和工资款项。因村小组没有对公账号,故征地款存在村委会的账号。交接时,村委会负债的28000多元(没有与33611.32元相抵的)。自2008年11月以来账户上的金额都由我经手支取,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12日陆陆续续被我取出的款共计人民币7058423.28元,其中用去发还村民征地款约1800000多元,用去付还宽塘村委会积累金额104410元,被宽塘村小组长王某1及前任组长王瑞溪取走约2000000元,被我付宽塘村委会自2008年至2012年经费约500000元,另外被我个人于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21日分十二次共挪用2400000元用于购买地皮(与黄某、曾某合股购买位于外龙村新村路口铁路旁边的地皮,面积为6600平方米),其余的254013.28元存在村委会作为发放征地款的应急资金。2012年7月间,宽塘村小组要求存在村委会账户的征地款归还其自管,我便于2012年7月27日至7月30日将所缺款项退回宽塘村委会的账户。27、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王桂溪的出生时间为1979年8月29日。28、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0日向陆丰市东海镇人民代表大会发出的《拘留人大代表通知书》。对于上诉人王桂溪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陆丰市东海镇人民政府来文反映,王桂溪有找东海镇党委领导要求带其去检察院投案自首,该领导表示同意,后因故让王桂溪于2012年8月20日自行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因陆丰市东海镇人民政府来文未附有相关原始资料予以佐证,其向本院来文亦不符合举证法律程序,故该镇反映的事实依法不能确认。上诉人王桂溪2012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归案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均未体现其有投案自首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时也没有移送其有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故上诉人王桂溪提出其有投案自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桂溪于2009年12月28日至2010年3月21日间先后十二次在宽塘村委会账户支取征地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其已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且其犯罪行为已发生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故上诉人王桂溪提出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的意见,于法没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桂溪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40万元归其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上诉人王桂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王桂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仕忠审判员:彭朝城审判员:余国清

书记员:谢建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