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河南省淮滨县人,汉族,住淮滨县城关镇。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2)淮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涛审判员:张同福代审判员:黄少斌
书记员:林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