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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被告人成某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信刑终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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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住罗山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亚玉,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亚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罗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成某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涛代审判员:黄少斌代审判员:曾峰

书记员:林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