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德麟,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南海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昆刑经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麟犯经融凭证诈骗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六年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59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德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被评为二○一二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张红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