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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朱某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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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子明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