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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2012)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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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维用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19218797-2。法定代表人成友遂,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机构代码:19226410-6。法定代表人古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先勇,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码:513722198410301072系。委托代理人尚建民,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18元,减半收取为656.5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古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