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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江商初字第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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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程岚。被告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开太百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8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程留会

代书记员:胡菁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