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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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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室。法定代表人包××。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附1。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澄

书记员: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