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室。法定代表人包××。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附1。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路兴××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澄
书记员: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