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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映梅与张成满、六安市华信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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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映梅,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健,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满,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华信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东大街鼓楼新天地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459074-3。法定代表人:陈祥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梅与被告张成满、六安市华信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映梅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映梅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映梅负担。

审判长:傅诗庆审判员:朱中全人民陪审员:蔡昊

书记员:王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