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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连魁、刘艳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初字第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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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法定代表人鞠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连魁,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刘艳秋,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连魁、刘艳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张瑞红

书记员:李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