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法定代表人鞠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开华,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连魁,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刘艳秋,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连魁、刘艳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审判员:张瑞红
书记员:李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