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祼永亮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金东刑初字第3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绰号“道士”,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2)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楼某伙同傅弟、贾仁根、徐善明、祝旭红、柳守华(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租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傅三村平安路长塘弄9号傅得统家里,采用“白心宝”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傅能忠(已判刑)负责开宝和抽取红利,徐善明负责保管红利,共抽取红利10000元左右。被告人楼某和贾仁根、祝旭红、傅能忠及龚杰伦、“大头”、傅延六、“杨窝子”(另案处理)等10余人参与赌博。徐善明向被告人楼某提供赌资10000元。2011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楼某伙同傅弟、贾仁根、徐善明、祝旭红、柳守华等人为了安全起见将赌场移至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国合电镀厂旁边傅弟安排的两间简易房中,继续采用“白心宝”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傅能忠负责开宝和抽取红利,徐善明负责保管红利,共收取红利10000元左右。被告人楼某和贾仁根、祝旭红及傅延六、“大头”(另案处理)等10余人参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楼某于2012年9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楼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侦破经过;投案自首证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傅弟、贾仁根、祝旭红、柳守华、徐善明等人的供述;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等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楼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楼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楼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肖兵人民陪审员:姜建清人民陪审员:金宝春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