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个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因怀孕于2012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2)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考虑到被告人系怀孕妇女,希望法院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一个叫三儿的男子,与缅甸某赌博网站取得联系,并在国内为之担任代理,利用掌握的网络账户、密码、电话号码等资料,组织人员登陆赌场提供的网站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通网站、电话联络投注、记账和当场现金结算赔付等事项。2月1日至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邯郸市陵园路园林宾馆321房间内,使用电脑、手机、互联网等作案工具,先后组织胡某某、乔某某、黄某某(已作处理)等人参赌网络百家乐,累计赌资158380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5000余元。2月3日21时30分许,警方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胡某某、乔某某,并查缴赌资5575元、赌博账本、电脑等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胡某某,其在园林宾馆共参与过二次网络百家乐赌博。第一次是2012年2月2日ÏÂÎçÈýµã×óÓÒ£¬µÚ¶þ´ÎÊÇ2012年2月3日ÍíÉÏ9点左右。每次都玩了一小时左右,每次有四、五个人,其只认识庄家姓李的(大名不知道),其他人不认识。二次输了4000元。2、证人黄某某,2012年2月2日18时许,其到园林宾馆321房间找李某某,看到有4、5个人围在一台电脑前搞网络赌博,其看了一会问李某某怎么个赌法,李某某说就是看电脑显示器上有‘庄’、‘闲’、‘和’三个字样,你往任何一处押钱,如果开牌后和你所押的字样相符,你就赢了。其拿出一百和别人的二百一起压到庄上,开牌后其输了,后又押了二百也输了,总共输了1200多元钱,其只认识李某某,其他人不认识。3、证人乔某某,2011年2月3日20时许,其和小李到园林宾馆楼上,屋内有四个人在玩百家乐,其跟了两把总共压了500元,都输了。小李是管跟缅甸联系且还管记账,每个月都有记账,也都有工资打来。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是2012年2月1日סµ½Ô°ÁÖ±ö¹ÝµÄ£¬×¡ÁËÈýÌì¡£ÆÚ¼äÆä×éÖ¯乔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园林宾馆321房间内使用电脑和缅甸进行连线赌博。其管理网络百家乐的方式是我方如果下注的话,其就电话打给缅甸,对方就给我方下钱,如果我方赢的话,其就拿现金赔付,如果输了的话,我方就把现金给其。其和缅甸分账的方式是玩家押闲赢了,其个人抽赢钱数的百分之五,缅甸方出赌码数,其按赌码的数额给缅甸方打款,缅甸方按打款的数额让利百分之十七。其总共抽取了5000多元的利润。5、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收缴物品决定书及缴款书票据证实,查获的赌资5575元已收缴;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的电脑已发还物品所有人园林宾馆。6、被告人李某某所记的账单明细。另有抓获经过、邯郸市第二医院诊断证明书及B超报告单、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对胡某某、乔某某、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曹英会审判员:武宏伟人民陪审员:户臻
书记员:黄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