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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蔡某西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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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西,男,1977年7月5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8月9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2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西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黄某勇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汕尾市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鉴定书》(汕公鉴字【2011】2号),《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西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球网址接受赌博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西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蔡某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伟群

书记员:张焕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