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霭,又名陈玉奕,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0年8月12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1月14日到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字(2011)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霭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伟群
书记员:蔡必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