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余园园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萧刑初字第24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园园,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园园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利燕、被告人余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余园园持伪造的鲁R×××**的行驶证及姓名为“李荣信”的驾驶证,来到杭州市萧山区传化物流基地的杭州长凯物流有限公司,以“李荣信”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为杭州长凯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永宁尔集团有限公司的56466米衬布至江苏省启东市的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被告人余园园骗得该批衬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送到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而是交给他人处理。经鉴定,该批56466米衬布价值76152.15元。同日,被告人余园园又持伪造的鲁R×××**的行驶证及姓名为“李荣信”驾驶证,来到杭州市萧山区传化物流基地的杭州旺盛物流有限公司,以“李荣信”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运输协议,为杭州旺盛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4495箱娃哈哈饮料至江苏省江都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江都市雯雯副食品百货经营部、扬州市广陵区邗糖贸易商行三家单位。被告人余园园骗得该批娃哈哈饮料后未按照合同约定送到上述三家单位,而是运到上海交给蒋祥磊(另案处理)处理。经鉴定,4495箱娃哈哈饮料价值130335元。综上,被告人余园园诈骗2次,骗得财物共计价值206487.15元。案发后,被告人余园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06487.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园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峰、杨亚宁、李丽萍、王晓亚、蒋祥磊、楼青君、应春明的证言,辨认笔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运输送货单,出库单,杭州永宁尔纺织有限公司送货单,发货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余园园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杭州旺盛物流承运协议书,杭州长凯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收到款项证明,关于布匹运输途中损失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余园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园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园园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园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暂存本院的206487.15元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丹丹人民陪审员:张桂绯人民陪审员:徐校琪

书记员:富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