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尧根,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1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尧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运红、被告人董尧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需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一次,依法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董尧根辩解:其骗取被害人陆朝辉的质量保证金为1.45万元,骗取被害人唐平华、刘德彬的质量保证金为5万元,被害人李伦强、霍春雷、侯福军的质量保证金没有拿到。
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9日,被告人董尧根冒充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铁一局杭州地铁一号线项目部承包杭州地铁一号线工程合同的手段,以将杭州地铁一号线九堡至临平段铺轨垫砼浇捣项目分包给被害人陆朝辉施工的名义,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陆朝辉开设的棋牌室内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陆朝辉质量保证金9.9万元。2.2011年8月23日、26日,被告人董尧根以同样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金马饭店茶室内,与被害人唐平华、刘德彬签订虚假的“浙江中厦集团杭州地铁一号线铺轨工程分包协议书”二份,骗取质量保证金共计7万元。3.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董尧根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李伦强签订虚假的“浙江中厦集团杭州地铁一号线铺轨工程分包协议书”,骗取质量保证金2万元。4.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董尧根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霍春雷、侯福军签订虚假的“浙江中厦集团杭甬高铁铺轨工程分包协议书”,骗取质量保证金2万元。综上,被告人董尧根合同诈骗作案4次,共计骗得20.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董尧根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冒充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以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杭州地铁一号线铺轨工程,签订虚假分包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朝辉质量保证金1.45万元,骗取被害人唐平华、刘德彬质量保证金5万元的事实。2.被害人陆朝辉的陈述,证实2011年7月9日,在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其与被告人董尧根签订虚假的工程分包合同后,分四次交给董尧根质量保证金共计9.9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2万元、1.4万元、1.5万元四次,董尧根给其一张金额为10万的收据,还有1000元算是其帮董尧根在棋牌室垫付的钱。辨认笔录,辨认出骗其钱的是被告人董尧根。3.被害人唐平华、刘德彬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23日、26日,两人在萧山金马饭店茶室内,与被告人董尧根签订虚假合同后,分二次当场交给董尧根7万元,其中8月23日交给董尧根5万元,8月26日交给董尧根2万元的事实。4.被害人李伦强的陈述,证实其先后两次交给被告人董尧根质量保证金3万元的事实,第一次2万元是在绍兴钱清工地宿舍交给董尧根的,第二次1万元是签订合同的时候交给董尧根的;同时还证实霍春雷、侯福军也交给董尧根质量保证金3万元的事实,其中2万元其在车上亲眼看到霍春雷、侯福军交给董尧根的、还有1万元其是后来听说的事实。5.被害人霍春雷、侯福军的陈述,证实两人与被告人董尧根签订合同后,从ATM机上取款2万元在车上交给董尧根,还有1万元霍春雷于2011年8月30日在绍兴杨汛桥宝业集团门口交给董尧根的事实。6.证人岑天秀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开始,其与董尧根一起租住在萧山城厢街道徐家河社区一租房,2011年8月底董尧根搬走了,期间,有个开棋牌室的老板叫陆朝辉的来过他们租房3、4次,具体来做什么其不清楚,后陆朝辉通过别人找到其称被董尧根骗走了10万元的事实。7.证人涂才选的证言,证实其在绍兴县钱清工地宿舍,看到李伦强将一叠钱交给一名姓董的男子的事实,具体金额不清楚,听说是2万元。8.证人李顺银的证言,证实其是个体开车的,2011年8月底其帮侯福军、霍春雷开车去过萧山、乔司,其在车上亲眼看到侯福军将2万元钱交给“董工”(即董尧根)。9.证人张明的证言,证实其是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一号线项目部的,其所在项目部并未与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也没有董尧根这个人。10.证人娄伟民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公司没有承包过地铁工程,也没有董尧根这个人。11.分包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董尧根与被害人陆朝辉、唐平华、刘德彬、李伦强、霍春雷、侯福军签订虚假合同的情况,合同上均盖有“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12.收款收据,证实交款方为陆朝辉,时间为2011年7月9日,工程质量保证10万元,盖有“浙江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并由董尧根签字确认。13.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活期帐户明细,证实董尧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11年8月28日转存入2万元,董尧根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1年8月29日转存入3万元的事实。14.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轨道正线Ⅱ标项目部出具的情况报告,证实其项目部未与“浙江中厦集团”签订任何协议,且公章与其项目部名称不符。15.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章、证明,证实浙江中厦建设集团于2005年10月10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分包协议书”上的印章系伪造印章的事实。16.案发经过、抓获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董尧根被抓获归案等情况。17.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1)绍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董尧根的前科情况。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尧根的基本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董尧根提出的辩解,经查,第1起诈骗,被害人陆朝辉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董尧根骗走9.9万元的事实,并有收款收据予以印证以及证人岑天秀的证言予以佐证;第2起诈骗,被害人唐平华、刘德彬的陈述,均证实被被告人董尧根骗走7万元的事实;第3起诈骗,被害人李伦强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董尧根骗走3万元的事实,其中在绍兴钱清工地宿舍交给董尧根2万元,签合同当日交给董尧根1万元,其中2万元部分有证人涂才选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董尧根辩解其未拿到钱,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该节诈骗数额为2万元;第4起诈骗,被害人霍春雷、侯福军的陈述,证实两人被被告人董尧根骗走3万元的事实,签合同当日将2万元钱在车上交给董尧根,还有1万元是霍春雷于2011年8月30日在绍兴杨汛桥宝业集团门口交给董尧根的,其中2万元部分有证人李伦强、李顺银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告人董尧根辩解其未拿到钱,根据在案证据,本院认定该节诈骗数额为2万元。综上,对被告人董尧根提出其只骗取被害人陆朝辉1.45万元、骗取被害人唐平华、刘德彬5万元、未骗取被害人李伦强、霍春雷、侯福军钱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尧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身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尧根有犯罪前科,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尧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董尧根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立芳人民陪审员:潘素琴人民陪审员:张桂绯
书记员:徐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