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海。
本案按上诉人卢金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汤泉代理审判员:李建旭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二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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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海。
本案按上诉人卢金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汤泉代理审判员:李建旭
代书记员:梁昊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