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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赵喜海与卢金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商终字第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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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金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海。

本案按上诉人卢金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汤泉代理审判员:李建旭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