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宁波运德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与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38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运德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冯德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负责人:郑达,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许定辉,浙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运德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与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运德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成达针织制衣厂、郑达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运德针织印花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8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