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玉堂,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夏松庚,该××总经理。
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与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8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