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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与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象执民字第3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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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玉堂,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夏松庚,该××总经理。

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与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鹏宇制衣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众旺织造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38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梁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