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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小川与罗治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09)长执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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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川,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治中(曾用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一、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李小川发现被执行人罗治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连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