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川,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治中(曾用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一、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李小川发现被执行人罗治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连
书记员:李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李小川,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罗治中(曾用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
一、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李小川发现被执行人罗治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映连
书记员:李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