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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莱执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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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王少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莱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69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侯德山执行员唐茂群执行员高绪波

书记员:王日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