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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周爱能与尹桐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象法执字第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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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爱能(身份证号:4305211954********)。被执行人尹桐淑(身份证号:4503051968********)。

申请执行人周爱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桐淑欠款纠纷一案,申请要求尹桐淑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尹桐淑支付给申请人周爱能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人周爱能自愿放弃,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龙韧

兼书记员:阳征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