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林。被告刘志洪。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请撤回对被告刘志洪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林撤回对被告刘志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
审判员:杨琴
书记员:张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