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关于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波的存款并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甲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象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乐东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