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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甲与李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象法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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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关于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波的存款并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甲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象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乐东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