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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嵩与姚虎山房华玲梁建民临桂金鼎公司陆秋明徐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象法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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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嵩被执行人:姚虎山房华玲梁建民临桂金鼎公司陆秋明徐忠

本院在执行李嵩申请执行姚虎山、房华玲、梁建民、临桂金鼎公司、陆秋明、徐忠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姚虎山、陆秋明、徐忠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临桂县,本院已将本案依法委托临桂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4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乐东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